許多人認為:只要檢測器附近有油氣泄漏,該控制器就應該發出報警信號,不報警,報警器就可能出了故障,這種認識是錯誤的。
氣體報警器的檢測對象為空氣中的可燃氣體,監測范圍為0-100%,但只有可燃氣體濃度達到設定值時,控制器才發出報警信號,并不是有油氣就報警。
2、氣體報警器自身防爆設施設施損壞,并未引起足夠重視。
在使用中,時有對防爆密封件損壞、松動、防爆管破裂等防爆設施損壞而無人問津的現象。
眾所周知,氣體報警器的安裝地點屬于易燃、易爆場所,特別是檢測器直接與現場的可燃氣體接觸,如防爆設施損壞而未及時維修或更新,當油氣泄漏時,就可能直接引起火災,不但起不到防災的作用,更成了火源。
3、氣體探測器無防水罩或防水罩損壞。
在使用過程中,有時隨意摘掉防水罩或防水罩損壞不及時更換的現象發生。
檢測器有時被安裝在露天,如罐區、露天閥組、露天泵房等地;也有安裝在室內距地面0.3-0.6m高處,如下雨或沖洗地面,水很容易進入檢測器,極大影響檢測器壽命。
4、氣體報警控制器無對應的監測器分布圖。
在使用過程中,控制器操作柜上無檢測器分布圖,當有報警時,無法及時、準確確認對應檢測器的位置和釋放源的位置。
根據氣體探測器的有效檢測距離,室內不得大于7.5m,室外不得大于15m,在許多危險裝置區域的氣體探測器不止一個,每個氣體探測器都有自己的監測區域和檢測范圍。而每個氣體探測器在控制器上都有一個對應的報警設施,為了便于準確、及時地判斷釋放源的位置,在控制器應有檢測器分布圖。
5、隨意更改氣體探測器的位置。
在生產裝置改動的過程中,隨意改動氣體探測器的位置,造成檢測器靈敏度降低或裝置內出現檢測死角。
檢測點的確定是根據工藝裝置、裝備設施、可燃氣體集聚等相關方面來確定的。在改建、擴建過程中,不考慮檢測器的作用和檢測范圍,隨意更改檢測位置,必然會造成檢測位置重復或檢測不到的地方。況且,在拆裝的過程中,由于震動等原因還可能造成氣體探測器靈敏度降低。
6、檢查不到位。
在實際使用中,不是檢查不全面就是檢查周期太長,從而導致氣體報警器管理脫節。
按照《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的使用規范》,應定期對
可燃氣體報警器進行檢查。檢查內容為:每周按動氣體報警器自檢試驗系統一次,檢查系統的運行情況;每周進行一次外觀檢查,檢查連接部位、可動部件、顯示器和控制旋鈕,檢查故障燈,檢查防爆密封件和緊固件,檢查探頭有無堵塞,檢查防水情況等內容。
7、測試方法不當。
在測試可燃氣體報警器的可靠性時,直接使用火機的液化氣與傳感器接觸,從而導致氣體傳感器損壞,氣體探測器靈敏度降低或失靈。
8、檔案資料不全。
可燃氣體報警器無專人管理,檔案資料不全。
可燃氣體報警器作為重要的安技設備,應設專人管理,建立健全所有基礎資料。加強維護保養,并有相關記錄。